3)浅谈法律与情理的冲突与协调_风月艳留香在线【艳过请留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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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。第二,由于中国受儒家文化的影响,民众与法学家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,普通民众总是从情理方面来思考问题,而法学家的法律思维也许并不符合民众平时的认知,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有一些法官按照法律做出的判决,民众却无法理解的原因。

  四、法律与情理的协调

  埃利希指出:“大多数人自愿地遵守法律秩序,是因为他们意识到法律秩序是他们的秩序,是他们作为其中一员的社会共同体的秩序。”法律与情理的协调,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入手:

  1、立法中,融情与法

  正如苏力所说:“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,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。”如果想要民众自觉的遵守法律,就必须将情理融入其中,符合情理的法律才可能是一部“良法”,才会得到人民群众自觉的支持与遵守。所以,在立法过程中,立法者应做民族精神的代表,融情入法;

  当然,立法者还要重视法律的地方性,将风俗习惯的内容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,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,制定出符合当地民情的法规规范。

  2、司法中,注重法律与情理的平衡

  在司法实践中,我们也会经常碰到法律与情理的冲突,上文也提到法官审理的案件有时会引起民众激烈的讨论。所以,法官在审理案件时,要将情理融入到法律之中,以使案件的判决更能被民众所接受。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会牵动着许多当事人的利益,要想法律真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坚持公平公正、合法合理。法律与情理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,法官在审理案件时,一方面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价值是必须的,另一方面,由于社会事务、社会存在的复杂性、多变性,要从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出发进行价值判断,使得最终做出的裁判符合认识逻辑、社会情理和法律价值。

  【参考文献】

  [1]马克思,恩格斯.马克思恩格斯全集[M].人民出版社,1960,3:

  [2]张文显.法理学[M].法律出版社,2006:

  [3]陈忠林.常识、常理、常情: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[J].太平洋学报,2007(6)

  【作者简介】

  代影红(1991—),女,安徽临泉人,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,主要研究方向:应用法理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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